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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》提出,重点查处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行为,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,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行为等。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,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、查封扣押、责令限产停产或由环保部门报经政府责令停业、关闭。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,除按法律规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外,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立案处理。如,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;非法排放重金属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;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等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毒物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。
同时,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,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对当地政府进行约谈,责令其限期改正。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,实行责任追究、实施区域限批。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严肃问责。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,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,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,全面改善我省环境质量。对重大案件,公安机关将提前介入,全力破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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